问题 | 三等功的待遇 |
释义 | 战时三等功享受易地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退役三等功增发5%一次性退役金。 1、精神荣誉:立功时户籍地的民政部门和政府予以热情的喜报,以及自己不愧于党和人民的荣誉; 2、荣立三等功的退役军人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增发5%的一次性退役金;有的省市依据当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规定予以立三等功退役军人,一次性增发5-15%义务兵优待金; 3、对于立三等功退役军人,在自己就聘时会被用人单位优先聘用。 评选步骤如下: 1、个人提交申请书; 2、所在法院向中级法院推荐;3、由中级法院批准。 评判三等功的要求: 同志工作在民事审判第一线,始终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宗旨,努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为促进社会和谐而努力工作,清正廉洁、锐意进取,在平凡的岗位上默默奉献,用自己富有成效的工作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认可。 三等功是军队里的奖励机制,授予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现役期间,平时被授予二级以上、战时被授予三级以上的; 3、因战争致残被列为五至八级致残者; 4、是烈士的儿女。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自行就业的,按照其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休抚恤金。不满六个月的,按六个月计算;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退役士兵,军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待遇: 1、获得中央军委荣誉称号、军区军级单位和一等功的单位增加15%; 2、对于二等股,增发10%; 3、对于三等作品,增发5%。 对多次获得荣誉称号和立功的退役士兵,军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附加奖励的比例增加一次性退休基金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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