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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简易程序审理流程
释义
    法律分析: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2、人民检察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在提起公诉时,连同全案卷宗、证据材料、起诉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征得被告人、辩护人同意后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制作《适用简易程序决定书》,在开庭前送达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辩护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书面通知人民检察院,并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
    一、自愿认罪的法律规定
    1、被告人自愿认罪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对此,可以理解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自愿认罪案件可以有条件的简化审理程序,提升审判效率。但,这种“有条件”意味着不是所有的自愿认罪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更不能都采用独任审判制。
    2、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审理应当对证据进行全面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对此,应当理解为自愿认罪案件同样要进行证据的全面审查,不能因为自愿认罪就轻视甚至放弃对案件证据的全面审查。以自愿认罪处理的案件,前提是要有被告人供述以外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
    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以疑罪从无论。审理程序的简化并不意味着对定罪量刑的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可以简化或免去,更不能以被告人自愿认罪为由降低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认定标准。
    3、被告人自愿认罪不等于被告人确实有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五)项规定“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第(六)项规定“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对此,应当理解为:被告人虽然自愿认罪,但经审查、辩论等,被告人有可能无罪。在审判实践中也确实存在被告人认罪,结果宣告无罪的情形。因而,不能在自愿认罪与确实有罪之间划等号。
    4、被告人自愿认罪案件审理要保障其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对此,应当理解为不能因为被告人自愿认罪而忽视其获得辩护权,更不能以此为由阻碍被告人获得辩护权。被告人正常的自我辩解以及辩护人无罪、从轻辩护的意见不影响被告人自愿认罪情形的成立。
    二、简易程序开庭多少分钟
    简易程序开庭时间不受到限制的。
    对于简易程序只规定了审结时限,并没有规定开庭时间,所以简易程序只要不超过审结时限,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3、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设置简易程序符合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的趋势,对于及时惩罚犯罪,提高办案效率,都有重要意义。当然,适用简易程序,首先还是要保证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不能为了简便、省事而将不应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也按简易程序审理。为此,刑事诉讼法对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必须符合以下三条规定: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无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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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3: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