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商标异议的申请方式:一般情况下,在商标局予以初步审定公告期间内,向商标局提交相关证据,提起书面异议即可。如商标局确认其异议成立,应当依法做出不予注册的决定。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法定公告期限届满后,予以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 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异议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