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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
释义
    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当事人要求听证时,行政机关应组织听证,并不承担听证费用。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的情形有: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拓展延伸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听证是一种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当事人通过听证可以提供证据、陈述观点,并与相关方面进行辩论交流。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有权利被听证机关质询、辩护和申辩。听证的结果将对案件的裁决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充分了解自己的听证权利,积极参与听证过程,并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有通过充分的听证程序,才能确保案件的公正、合法处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享有听证的权利。听证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案件公正处理。通过提供证据、陈述观点和辩论交流,当事人可以积极参与听证过程。质询、辩护和申辩权利也应受到保障。听证结果对案件裁决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当事人应充分了解并合理行使听证权利,以确保案件公正、合法处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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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2 2: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