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鉴定在哪些情况下适用? |
释义 | 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况及相关规定。补充鉴定可解决原鉴定未完全解决的问题,接受新材料,补充解决遗漏问题,以及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情况。补充鉴定可由原鉴定人或其他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文书的组成部分。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申请重新鉴定,但需满足一定条件。侦查机关应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并可补充或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法律分析 一、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况有几种 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要的,鉴定人有权要求委托机关补充收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原鉴定结论只是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没有全部、彻底的解决所有的与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 2、在鉴定人就某一专门性问题做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又发现或当事人又提交了涉及该问题的新材料。 3、在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 4、有关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的。 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二、补充鉴定的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除提供证据证明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四项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结语 补充鉴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其适用情况包括解决部分问题、新材料出现、遗漏问题、异议提出等。补充鉴定可以由原鉴定人或其他鉴定人进行,并成为原鉴定文书的一部分。相关规定明确了对鉴定结论的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条件。在刑事诉讼中,补充鉴定可应对人身伤害、精神病等争议,鉴定人需写出结论并承担法律责任。侦查机关应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鉴定结论,并可根据申请进行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以上规定有助于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三十五条 鉴定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完成鉴定,并提交鉴定书。 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提交鉴定书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另行委托鉴定人进行鉴定。人民法院准许的,原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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