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优先权优于担保物权 |
释义 | 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在法定情形下,担保物权人优先受偿受到限制,具体如下: 1、税收优先权 在担保物设定人欠税时,国家的税收优先于担保物权受偿。《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立法之意在于防止欠税人以担保为名恶意转移资产,同时也为担保物权人作为担保物核实事项之一。 2、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为了制约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款的行为,保障建筑工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也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相关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最高法院的《执行工作办法》规定:执行费用,还有相关委托评估的费用要先行拨付。 4、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权优先于抵押担保物权 5、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6、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7、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8、特定情形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 《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在同一财产先出租后抵押的情形中,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抵押权的影响。原因其一,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具有其独立的功能和保护目的,在于保护承租人获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机会;原因其二,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优先的内容在于抵押物的价值,而非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则以取得所有权为优先内容。 9、多个担保物权的优先问题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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