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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士的鼓励性政策规定是什么?
释义
    国家对代课老师有何新政策
    1、目前还没有新政策。地方政府出台的代课教师新政策是:“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资格条件、未报考的,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等社会岗位用人时,应优先安排替补生。”代课教师与单位的关系已经形成。
    2、补偿待遇和标准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辞退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足六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辞退未经录用使用的代课教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代课时间的惯例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国家对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有什么鼓励措施?
    我国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起步较晚,存在数量不足、结构化不合理、专业化水平不高等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制度,依法规范用工,促进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发展专职、兼职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培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为落实上述要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明确,将养老护理员培训作为职业培训和促进就业的重要内容。对参加养老服务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且培训合格的劳动者,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推动普通高校和职业院校开发养老服务和老年教育课程,为社区、老年教育机构及养老服务机构等提供教学资源及服务。完善职业技能等级与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待遇挂钩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奖惩机制,提升养老护理队伍职业道德素养。将养老护理员纳入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和城市积分入户政策范围。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为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养老服务培训,倡导“互助养老”模式。《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教职成〔2014〕5号)提出十一项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的具体措施:即扩大养老服务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发展养老服务本科教育,积极发展养老服务研究生教育,支持养老服务实训基地建设,推进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点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教材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大力加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推动开展社会养老事业志愿服务,鼓励专业对口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国家对医养结合服务机构的设立有哪些规定?
    所谓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既包括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情形,也包括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的情形,《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对两类机构的设立作了规定:一是关于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医疗机构面向老年人开展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应当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规定,申请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民政部门予以优先受理。对于无内设养老机构,但具有养老服务需求的医疗机构,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养老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开展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内设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政策扶持。二是关于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将养老机构设立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等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规划,优先予以审核审批,并加大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力度。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对于不具备条件设置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卫生计生部门应当指导其与周边医疗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巡诊义诊、接诊转诊、康复指导、远程医疗等服务,或者托管其内设医务室,选派医护人员开展医疗服务。
    为鼓励社会各界对残疾人的捐助和服务,国家规定了哪些制度措施?
    一是建立和完善社会各界为残疾人捐助和服务的渠道。比如,有的地方建立了建立区县残联扶残助残捐赠站,在各街道建立爱心助残捐助站,并在一些社区建立了捐赠点,接受社区居民和单位的捐赠,形成区街联动、广泛参与、资源共享、同献爱心的生动局面。二是鼓励和支持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200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支持发展残疾人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2016年出台的慈善法对残疾人慈善事业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三是开展志愿者助残等公益活动。开展志愿者助残,是运用社会化工作方式,扶助残疾人的一种有效形式。2017年《志愿服务条例》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开展志愿者助残活动,为残疾人提供经常的、切实有效的帮助,既能解决残疾人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也有助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在全社会传播和发扬光大。还有一些帮助残疾人的公益活动,如举办爱心演唱会、义卖等公益活动。
    国家对下岗职工管理有何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职工下岗及下岗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在1998年8月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国家统计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管理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作了相应规定。根据该文件,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的是: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合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参加工作合同期未满的合同制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其他工作的人员。有生产任务的企业,一般不安排下列入员下岗:配偶方已经下岗的;离异或丧偶抚养未成年子女者;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烈士遗属、现役军人配偶、残疾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职工。《通知》还对企业安排职工下岗的程序作了规定:(1)在企业领导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至少提前15日向工会或者职代会说明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以及职工下岗分流的意见。(2)制定职工下岗及再就业方案。内容主要包括:拟安排下岗的人员、实施步骤、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及促进再就业的措施,并征求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做好宣传和准备工作,同时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不组建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得安排职工下岗。(3)由企业填报《职工下岗登记表》。内容包括:职工基本情况、企业工会或职代会意见,报送地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企业主管部门,由其核实、认定并备案。关于拟下岗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问题。风险提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与拟下岗的职工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借此变更劳动合同,替代劳动合同中的相关内容。协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与企业存有欠工资、医疗费、集资款等债权债务关系的下岗职工,应在协议中明确,债权债务关系不因职工下岗或劳动关系变更而改变。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
    
     该内容由 路成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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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3:3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