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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于几几年开始实施
释义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于2019年开始施行。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是为加强医疗机构投诉管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改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安全和医患双方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19年3月6日发布,自2019年4月10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不得推诿、搪塞患者投诉。
    《办法》规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记入病历,并由患者签字确认。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
    《办法》称,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医疗机构投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置医患关系办公室或者指定部门统一承担投诉管理工作。医疗机构投诉实行“首诉负责制”,患者向有关部门、科室投诉的,接待投诉的部门、科室工作人员应当热情接待。对于能够当场协调处理的,应当尽量当场协调解决;对于无法当场协调处理的,接待的部门或者科室应当主动将患者引导到投诉管理部门,不得推诿、搪塞。医疗机构投诉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投诉,能够当场核查处理的,应当及时查明情况;确有差错的,立即纠正,并当场向患者告知或出具处理意见。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信访工作条例》
    第五条 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卫生信访工作办法》
    第三条 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第七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处理卫生信访突发事件及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处理好重大卫生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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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23: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