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各种理由妨碍劳动者复工,如何维权? |
释义 | 【案情回顾】曹某2016年7月7日入职深圳A公司,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7月27日至2024年7月26日。因新冠肺炎疫情,2020年1月27日,曹某从湖北返回深圳后,按照深圳A公司的要求在工作微信群里报备身体情况及行程轨迹。2020年2月29日,深圳A公司告知曹某不能复工,2020年3月2日,曹某告知其并未被隔离,可正常上班,但A公司告知湖北籍暂不可复工。2020年3月17日,A公司要求曹某出具社区隔离证明才能复工,因曹某并未被隔离,故其无法提供。2020年3月23日,A公司通知曹某书写一份返深过程的“检讨书”,曹某予以拒绝。2020年3月30日,A公司通知曹某,当天如不上交检讨书,自第二天起按旷工计算,三天后按自行离开处理。2020年3月31日,A公司发出返工通知书,内容主要为曹某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于2月6日自行返深,A公司根据规定要求曹某收到通知2日内出示解除隔离通知书,并对返深情况作书面说明,逾期未提交将无法安排复工并按旷工处理。曹某主张A公司2020年3月30日发出的通知,已经明确旷工三天算自离,违法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裁判结果】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A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曹某赶在武汉封城前返回深圳违反了相关疫情防控的政策,不能正常上班。同时,A公司主张是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让曹某出具情况说明,但其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A公司多次要求曹某书写“检讨书”才能上班,“检讨书”与情况说明的性质完全不同,A公司的要求并无合理依据,曹某有权予以拒绝。直至2020年3月30日,距离曹某返回深圳两个多月后,A公司在无任何防疫部门通知的情况下,仍以曹某未提交检讨书为由,拒绝曹某复工,实际是为曹某复工设置没有依据的障碍,最终造成了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曹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益保护需兼顾公平与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本案中,在公司其他员工均能正常上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过分苛责湖北籍员工,在其返回深圳两个多月后仍不为其安排返岗复工,要求员工书写检讨书才能返岗,属于自身随意设置劳动者返岗复工门槛的行为。用人单位这种过分解读防疫政策,损害劳动者尤其是湖北籍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