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新生儿出生1个月内需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2、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新生儿父亲和母亲身份信息均无法核定的、公民收养的人员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