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凡是上征信的银行业务,如贷款、信用卡都有一个期限。第一个是期限是三个月。也就是说三个月内不还,你就成为了黑户。三个月内还,你就是记录有逾期而已。第二个期限是四到六个月。这三个月内是银行催款阶段,包括委托银行自己的律师团。建议这些时候还点,哪怕还几百块都行。第三个期限是七到九个月。这三个月银行都不断想办法发律师函到你的老家,以及通过其他办法到你家找你,有法院的人,有派出所的人。第四个期限是十个月到十二个月。这三个月,是看前面的第三期限决定的。最狠心的情况是:银行没有任何跟你协商的余地了。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