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担保,否则可以处置质押财产。股权质押需具有可转让性、签订书面合同、办理出质登记,不得预设流质条款。法律规定,只要是不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出质人不提供担保,质权人可以提前处置质押财产。股权质押的生效条件包括:1、股权需具有可转让性;2、必须签订书面股权质押合同;3、必须办理出质登记;4、禁止预设流质条款。《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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