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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数罪并罚的几种方式
释义
    一、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二、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一、合并执行刑期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依据为《刑法》第四节数罪并罚部分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同一罪名的漏罪需要如何处理
    同一罪名的漏罪的处理办法是将漏罪进行并罚。
    1、漏罪,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的判决宣告以后,又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其他没有判处的罪。
    2、也就是犯罪分子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执行数罪并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时间上可以把数罪并罚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应当对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后,主要按照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没有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的并罚;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4、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并罚。
    5、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或者又犯新罪的并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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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6:2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