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吗? |
释义 |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资合性、开放型,所以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发起人股权转让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风险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强制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有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东死亡,公司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或股权继承有约定的,优先从约定处理,不管是股权转让,还是股权继承,《公司法》都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做出另外规定的,且只要公司章程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公司股东在处理股权事宜时,都要优先遵守公司章程。因此,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股权继承有约定,优先从约定处理。例如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其股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那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公司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合理转让后的财产。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无约定的,继承人的股权继承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此外,只有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才需要考虑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风险提示:继承人继承股权后,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才需要考虑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约定,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得继承股东资格的,其股权由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那继承人就不能继承公司股东资格,只能继承股权合理转让后的财产。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无约定的,继承人的股权继承优先于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公司股权转让必经程序吗? 一般情况下,股权转让经过以下手续:(1)首先需要您将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与第三方(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交接、债权债务、股权转让款的支付等事宜,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盖章。(2)需要另外那位股东对您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出具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或证明。(3)需要召开老股东会议,经过老股东会表决同意,免去转让方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原来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4)需要召开新股东会议,经过新股东会表决同意,任命新股东的相关职务,表决比例和表决方式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参加会议的股东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讨论新的公司《章程》,通过后在新的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5)需要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6)在上述文件签署后30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新的《公司章程》、审计报告等文件,由公司股东会指派的代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7)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一般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进行详细约定。风险提示: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吗 一般情况下没有。优先购买权一般指的是有限公司的股东向外转让股权的时候,其他股东拥有优先购买权。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股权转让,股东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有哪些? 不存在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一)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否存在应视规定内容而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能主张依据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时,其他股东为行使优先购买权事先做出准备的,转让股东应赔偿其合理损失。风险提示: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因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而无法实现受让股权目的的,可要求转让股东承担民事责任。此时主要是指转让股东存在缔约过失导致受让人发生损失的情况,而基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而导致股权转让目的无法实现的,应作为受让人应承担的商业风险进行考量。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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