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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供应商与采购人员间亲属关系的禁止规定
释义
    政府采购法规定了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包括雇佣关系、顾问关系、股权关系和亲属关系等。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必须回避与供应商的利害关系,以确保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
    法律分析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军事机关等。
    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政府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并指出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征求意见稿对法律规定中的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之间的利害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指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雇佣关系;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技术顾问;现在或者在采购活动发生前三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与供应商之间存在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进行的利害关系。
    拓展延伸
    政府采购人员应遵守利益冲突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人员应遵守利益冲突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采购程序。在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扮演着关键角色,他们应当遵循道德和法律的准则,避免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以确保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利益冲突可能导致偏袒、失公和贪污等不良行为,损害公众利益和政府形象。因此,政府采购人员应秉持诚信和公正原则,遵守相关规定,建立透明、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公共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利用。这样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结语
    政府采购人员应遵守利益冲突规定,确保公正公平的采购程序。遵循道德和法律准则,避免与供应商存在利益冲突,以保障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采购人员应秉持诚信和公正原则,建立透明、公平、竞争的采购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 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九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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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22:2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