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改结婚证名字在哪里改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如何更改结婚证上的姓名以及结婚证的作用。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材料。结婚证在办理孩子户口迁移、出国手续、银行借款、房屋过户、遗产继承等手续时具有重要意义。同时,离婚也需要双方办理结婚证。 法律分析 一、关于如何更改结婚证上的姓名,您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向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 当事人如果因为姓名变更,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结婚证上的姓名,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当事人的户口簿上以曾用名的方式反映姓名变更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采信。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同时收回当事人原结婚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结婚证有什么用 1、孩子长大后户口的迁移要用父母的结婚证。 2、如果你办理出国手续,结婚证是有用的 3、如果你去银行借款,银行会让你提供结婚证 4、如果你将自己的房子过户给别人,房产管理部门会要您的结婚证。 5、您的产财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相关部门会要您的结婚证 6、如果您需要移民,相关部门会要您的结婚证 7、离婚也需要您的结婚证。 三、结婚证办理的要求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结婚的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男女双方只有既符合法律规定的必备条件,又不存在禁止条件,婚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一)必备条件 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一规定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化,是结婚的必备的、首要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六个字,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首先,结婚必须双方自愿,而不是一厢情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其次,是本人自愿,而不是依他人的意愿为转移,不许父母等第三者加以包办;再次,是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强同意,这就排除了一方或双方半自愿半包办的情况。“不许任何一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这是对“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补充和强调。前面的规定是从正面的肯定,后面的规定是从反面加以限制。 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以鼓励。法定婚龄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男女结婚的最低年龄。双方或一方低于法定婚龄,不得结婚;达到或者高于法定婚龄后才允许结婚。这样规定是有充分科学根据的,是完全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它的基本精神是限制早婚,鼓励晚婚、晚育。 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民法典》在“结婚”一章中并未对一夫一妻制作专门规定,但在一般规定一章中已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禁止。因此在审查结婚申请时,必须严格掌握这个条件,认真核实。申请结婚必须是未婚者或者丧偶、离婚的人,避免发生重婚。 (二)禁止条件 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我国《民法典》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是因为血亲很近的亲属间发生婚姻关系,会把某些肉体上、精神上的弱点、缺陷遗传下来,容易生出痴呆、智力和体力都较弱的后代。 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我国《民法典》规定:“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关于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民法典》并未一一列举,主要是指患花柳病和精神病的未经治愈者、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先天性痴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结语 结语:根据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结婚证是婚姻关系成立的证明。在办理结婚证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等。如因姓名变更,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当事人变更姓名的证明材料。同时,婚姻登记机关应按照补发结婚证的程序,重新发给当事人结婚证,收回原结婚证。另外,结婚证在办理孩子户口迁移、出国手续、银行借款、房产过户、离婚等手续时,均有重要作用。因此,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认真准备相关材料,以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二章 结婚登记 第八条 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章 婚姻登记档案和婚姻登记证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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