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谋杀胎儿丧失继承权 |
释义 | 谋杀胎儿丧失继承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的行为,将丧失继承权。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享有继承权,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则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分析 一、谋杀胎儿丧失继承权 谋杀胎儿会丧失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下列情形下继承权会丧失: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三、胎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享有继承权。法律,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所保留的遗产份额,一般应等同于各继承人所取得的遗产份额的平均数。所以未出生的孩子是享有继承权的。 如果孩子出生是活体的,则出生以后作为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但是如果孩子出生是死体的,则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孩子出生是死体的,为孩子保留的份额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谋杀胎儿会丧失继承权。具体而言,继承人若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以及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都将丧失继承权。然而,如果继承人在前述行为后表现出确有悔改,并得到被继承人的宽恕或在遗嘱中被列为继承人,那么该继承人将不丧失继承权。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未出生的胎儿在父亲死亡后享有继承权,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但若胎儿娩出时是死体,则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遗产的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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