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鉴定人在鉴定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中规定,鉴定人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是,鉴定人应当独立作出鉴定。鉴定是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接受指派或者聘请,对办理治安案件中遇到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一方面,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之一,实质上是一种个人意见,是鉴定人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某个问题作出的认识和判断。鉴定意见是否客观、准确,取决于鉴定人自己的科学技术水平和判断能力,应当由鉴定人自己负责。另一方面,为了保障鉴定人根据科学准确进行鉴定,必须防止权势、人情和金钱的干扰。因此,鉴定人应当完全依据科学知识、科学规律以及操作规程进行鉴定,以保障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增强鉴定人的责任感。接受委托后,从检材的提取、保管、检验、甄别等,都应当由鉴定人根据鉴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施加影响,更不得指令鉴定人一定要作出某种鉴定意见,或者代替鉴定人进行鉴定。二是,鉴定人应当提出鉴定意见。鉴定人在完成鉴定工作后,应当依照法律的要求,向委托单位提出由本人签名的书面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在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基础上得出的意见。鉴定意见作为鉴定人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表达的只是鉴定人个人的意见,对整个案件来说,鉴定意见只是诸多证据中的一种,人民警察应当结合案件的全部证据,加以综合审查判断,从而正确认定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不能把鉴定意见理解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根据,人民警察不能以鉴定意见代替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判断。三是,鉴定人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鉴定是鉴定人依据自己具有的专门知识进行的判断和鉴别活动,鉴定意见必须以鉴定人的个人名义作出,个人对鉴定意见负责。由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上签名,既可以保证鉴定意见的真实性,防止其他人员伪造或者篡改鉴定意见,也可以表明鉴定人对鉴定意见负责的态度。在对鉴定意见出现争议时,可以及时查找鉴定人进行核实。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特别疑难、复杂的问题,为了获得更加客观、公正的鉴定结果,需要几个鉴定人对该问题共同进行鉴定。对于多人共同鉴定的,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可以互相研究讨论,但每个人都有提出自己的鉴定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能以年龄、职务、学历、职称、技术水平、工作经历等差别,要求别人服从自己的意见。如果大家的鉴定意见是一致的,每个鉴定人都应当在鉴定意见上签名。对不同的鉴定意见,也应当在鉴定意见中予以注明,并由该鉴定人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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