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国航空行李赔偿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欧盟所属国家承运人在处理行李运输事故后向旅客提供的赔偿金额相对较高,需满足高收入和高消费水平两个前提条件。2005年2月17日,欧盟公布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补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即261条款》,提高了航班拒载、取消和延误的赔偿额,并增加了强制性的服务条款。对于行李延误的赔偿,各航空公司有三种方式:一是对行李延误订出赔偿的上限,二是美国部分航空公司对旅客行李延误的赔偿以24小 法律分析 目前,欧盟所属国家的承运人在处理行李运输事故后,向旅客提供的赔偿金额相对较高。这种高赔偿额的实施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高收入和高消费水平。根据国外承运人的情况看,这部分航空公司一般不主动对旅客提出赔偿建议,如果有旅客问到延误的赔偿问题,会按照承运人规定办理。但是如果旅客不能接受这个额度的赔偿,或者是对赔偿有争议,还可以和公司代表再商量。 2005年2月17日,欧盟公布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补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即261条款。这一条款的出台,从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对旅客利益的维护,其主要宗旨是致力于对旅客高水平保护,充分重视保护消费者的要求,强化旅客的权利,同时确保承运人在自由市场中和谐的条件下运营。 261条款中不但提高了航班拒载、取消和延误的赔偿额,更增加了强制性的服务条款。如261条款中明确要求承运人在值机柜台展示如下内容:如果你被拒载或你的航班被取消延误至少两个小时,请在值机柜台或登机口索要你的权利书,特别是与补偿金和帮助有关的内容。从中不难看出欧盟加大了对旅客的政策性倾斜。 据此,属星空联盟的航空公司对行李延误订出了赔偿的上限,对于行李延误的赔偿一般是一次性的。另外,个别航空公司对于赔偿还有附加的规定即:旅客如果提供不出因行李延误造成损失时的消费凭证,那么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额是减半的。这个问题在我国《民航法释义》第293页上也有相应的解释:只有在行李延误给旅客造成了实际损失的情况下,航空公司才对旅客赔偿,如果没有造成实际损失,航空公司就不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很多航空公司也是基于这个原则,没有主动提出给与旅客行李延误的赔偿。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旅客因为行李延误能够出具给承运人的实际损失凭证非常少,而旅客提供不出实际消费凭证,就难以得到承运人规定内的实际损失赔偿。最终,各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旅客提供销费凭证后,才能得到承运人的赔偿,还有待商榷。 值得关注的是,欧盟所属各国航空公司对于高舱位旅客和其俱乐部成员(特别是银卡、金卡和白金卡会员)都给与了很高程度的重视,大幅度提高了对这部分旅客的赔偿金额。 第二类: 美国的部分航空公司对旅客行李延误的赔偿以24小时为限,然后递加。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赔偿方式,既可以适度安慰当班没有取到行李的旅客,又可以减小承运人的开支。这种赔偿方式一般是有限额的,即到达一定时限,对于行李延误的补偿性赔偿就会终止。这种方式适用于出现行李延误问题较少的承运人,对于航空公司代表或代理人而言,操作起来比较麻烦。 目前属于国航代理的外航中,也有航空公司在遇到旅客行李出现延误时,主动对旅客提出赔偿的,但是非常少,主要还是一个服务理念的问题。首先这类航空公司出现行李延误的问题本身就很少,其次承运人对于旅客的关注度较高。从他们对机组也有补偿这一点来看,就能够充分体现出他们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赔偿金额虽然不高,但是能让旅客感受到承运人对行李运输事故的关注。在航空业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承运人之间其实拼的是对旅客的服务,新公约修改规则的根本,也是要加强对旅客利益的保护和进一步限制承运人的权利。 第三类: 对于大多数亚洲国家而言,行李延误的赔偿数额比较小,这可能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有密切关系。赔偿额不高,行李运输事故不断,当然这里面也有设备的问题,不能回避。部分航空公司对于旅客行李出现运输事故根本就不赔偿,而这类承运人所属国家的经济不发达,也基本不存在竞争问题或是竞争环境相对和缓,所以对旅客服务的要求不高。 新公约规定,行李在运输中出现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约合1359美元)为限,这是最高的赔偿限额。 现行的国内行李延误100元赔偿金额的制定,主要基于1996年以前的经济活动。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9年前的标准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今天人们对航空旅行的需要。目前我们对行李延误赔偿金额的解释为:这是不需要旅客提供任何消费凭证的补偿,如果旅客要想得到更高的赔偿额,就必须出示其行李延误期间所受损失的证据。另外,不分等级的赔偿制度,也使乘坐高舱位的旅客没有得到相应的待遇,特别是对那些长期以来支持承运人发展的常旅客而言,容易产生心理不平衡。 对于行李出现民航运输事故的赔偿问题,因为涉及到旅客和承运人双方的利益以及承受能力,如何制定标准的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但是,相信不久的将来国内各承运人经过均衡以后的赔偿标准,会根据我国的现状与国际新公约接轨并很快与消费者见面。 拓展延伸 根据新公约规定,在行李运输中出现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时,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这一规定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公约》中有所提及,旨在保护旅客的权益。 这一规定意味着,如果承运人在行李运输过程中出现问题,例如导致行李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那么承运人将承担不超过每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的责任。这一限额是为了保护旅客的利益,避免承运人承担过高的赔偿责任。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承运人在行李运输中出现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完全避免。承运人仍然需要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并尽可能减少行李运输中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总之,新公约规定了承运人在行李运输中出现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时的责任限额。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旅客的权益,同时要求承运人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尽可能减少行李运输中出现的问题。 结语 欧盟所属国家的承运人在处理行李运输事故后,向旅客提供的赔偿金额相对较高,需要满足高收入和高消费水平两个前提条件。2005年2月17日,欧盟公布了关于航班拒载、取消或延误时对旅客补偿和帮助的一般规定即261条款,提高了航班拒载、取消和延误的赔偿额,并增加了强制性的服务条款。对于行李延误的赔偿,各航空公司有不同规定,有些航空公司对行李延误订出了赔偿的上限,对于行李延误的赔偿一般是一次性的;个别航空公司对于赔偿还有附加的规定,即旅客如果提供不出因行李延误造成损失时的消费凭证,那么承运人对旅客的赔偿额是减半的。目前,国内行李延误100元赔偿金额的制定主要基于1996年以前的经济活动,随着物价的上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旅客行李延误的赔偿标准会根据我国的现状与国际新公约接轨并很快与消费者见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三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 任何旨在免除本法规定的承运人责任或者降低本法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的条款,均属无效;但是,此种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整个航空运输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八章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一百零二条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运输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承运的货物进行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21修正):第九章 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一百零八条 航空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航空运输承运人办理的运输是一项单一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数个合同订立,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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