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事代理制度多半发生在个人或单位与人事代理机构(如人才服务中心)之间,他们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委托人(个人或单位)向人事代理机构支付一定费用。劳务派遣制度中,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派遣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务派遣合同关系。综上所述,前者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而后者不是。【法律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章》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章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