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动产设抵押权或质权,再被留置,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财产向多个债权人抵押,按登记时间确定清偿顺序,未登记按比例清偿;破产财产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按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税款、普通债权顺序清偿,不足按比例分配,董事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其他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同上。同一动产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如再被留置,则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若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则拍卖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应按以下规定清偿: 1. 已登记抵押权的,按登记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2. 已登记抵押权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 未登记抵押权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以上规定。若同一财产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质权,则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将按登记和交付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 破产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除前一项规定以外; 3. 普通破产债权。 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应按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该内容由 姚凌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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