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关于“自愿放弃 继承权 的条件”的相关解答如下: 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没有受欺诈、胁迫,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 3、公证处要向当事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以及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使当事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将要产生的影响有明确的认识,并将其记录在谈话笔录中,让当事人核对并签名。 4、当事人放弃继承权不应附带其他条件或将自己放弃的权利转移给他人。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被 继承人 税款、 债务清偿 的原则】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 债务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 继承 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