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确认之诉和变更之诉的区别 |
释义 | 1、变更之诉与确认之诉的显著区别在于:在确认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有争议,而需要法院加以明确;在变更之诉中,当事人之间对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无争议,而只是要求法院判决改变或者消灭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存在一定的联系,这两种诉往往在同一个案件中并存。应将两诉合并审理,并同作出判决。 2、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项请求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其适用范围仅限于请求权,而确认之诉属于形成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所以确认之诉没有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8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二)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三)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四)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五)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内未履行义务; (六)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51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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