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暴力报警有用吗 |
释义 | 网络暴力报警有用,可以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包括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实施网络暴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络报警的流程包括打开浏览器搜索要报警的地方公安局网站,进入网站点击平安论坛或者网络发言人,登录后即可以发帖的形式写出来。 法律分析 网络暴力报警是有用的。如果一个人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其他信息,这些行为已经干扰了他人正常生活,那么就可以向相关部门报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二、被网络暴力了可以起诉吗 被网络暴力了可以起诉。网络暴力属于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实施网络暴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网络报警怎么报警 网络报警的流程: 1.打开浏览器搜索到要报警的地方公安局网站; 2.进入网站点击平安论坛或者网络发言人,点击界面的注册填写好用户的信息,回到主界面进行登录,登录后就可以把想要报警的内容以发帖的形式写出来即可。 拓展延伸 在网络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为了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于2017年11月1日实施。 根据该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的,有权向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生产者报告。接到报告的网络运营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者生产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修复,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网络犯罪进行了规定。利用网络发布淫秽色情信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犯罪行为的,将面临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处罚。 为了进行网络报警,公民应当保留相关证据,如网络截图、视频录像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警过程中,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网络相关账号、软件、操作系统、IP地址等信息,以便公安机关及时定位相关证据,展开调查。 通过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我国公民的网络安全问题得到了有效保障。对于网络犯罪行为,公民有权利也有义务向相关部门举报。只有在全体公民的共同努力下,我们才能共同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网络环境。 结语 网络暴力报警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对于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行为,可以向相关部门报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实施网络暴力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网络报警的流程包括打开浏览器搜索要报警的地方公安局网站,进入网站点击平安论坛或网络发言人进行注册,登录后即可发帖报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0)\t第七十五条\t处于明显醉酒、中毒或者麻醉等状态,不能正常感知或者正确表达的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t第一条\t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06)\t第七条\t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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