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房地产税征收是一种世界通行的税种,它都有一些共性的制度安排,概括如下 (1)按照评估值来征税。所有的工商业住房和个人住房,都会按照它的评估值来征税。 (2)都有一些税收优惠。比如可以作出一定的扣除标准,或者是对一些困难的家庭、低收入家庭、特殊困难群体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等。 (3)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它的收入归属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用这些收入来满足比如说教育、治安和其他一些公共基础设施提供等这样的一些支出。 (4)房地产税的税基确定比较复杂或者非常复杂,需要建立完备的税收征管模式。当然,会参考国际上共性的制度性安排的一些特点,也会从中国的国情出发来合理设计我们房地产税制度。比如说合并整合相关的一些税种、合理降低房地产在建设交易环节的一些税费负担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