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符合赦免条件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特赦,但是否需要出庭则需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若申请人在申请前已被判刑并服刑,可由其代理人申请,申请人不需出庭;若申请人在申请前未被判刑或已判刑但未开始服刑,应当亲自到法院申请,需要出庭。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家根据特定的情形,可以特赦罪犯”,刑法修正案(九)对该条款进行了修改,规定符合特赦条件的罪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特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申请赦免的人在提出申请时应当附明本人姓名、年龄、籍贯、现住址、罪名、判决书文号、服刑情况、家庭和就业状况,以及申请赦免的理由、情节、认罪态度和改造表现等情况。附有书证、证明材料的还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复印件。申请人应当亲自到法院申请。”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申请特赦已被判刑并在服刑的罪犯,可以由其代理人向原审判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但申请人不得代理人自行出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