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吉安市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但超出规定费用的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用则按照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需要休息治疗的,可以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法律分析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如下: 1. 生育医疗费用。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生育津贴。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拓展延伸 吉安市生育保险费用及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缴纳。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统筹。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是指符合国家规定的生育医疗保健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是指用人单位对生育职工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津贴标准给予的补贴。 根据《吉安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规定,吉安市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比例分别缴纳。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标准享受。 综上所述,吉安市生育保险费用及标准依法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分别缴纳生育保险费,并按照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标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结语 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如下: 1. 生育医疗费用: -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 生育津贴: - 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以上是生育保险医疗费及生育津贴的一般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四章 计划生育服务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优生优育知识宣传教育,对育龄妇女开展围孕期、孕产期保健服务,承担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规范开展不孕不育症诊疗。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二章 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 第八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群团组织应当根据其职责和特点,支持和配合政府做好促进人口发展、家庭建设、生育支持等方面的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服务、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 机关、部队、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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