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合同监督管理的范围 合同监督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范围,法学界和合同监管部门意见分歧很大。不少法律专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淡化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对合同的监督管理范围,其主要理由如下: 1、合同法属于民事法律,合同行为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只有发生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时,其意思自治的效力才消失,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合同的监督管理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 2、在实践中,全国每年签订的书面合同约有十几亿份,涉及的民事、经济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政府有关部门很难管得了,也管不好; 二、合同监督管理方式 (一)行政指导与行政处罚 行政指导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事务的范围内,对于特定的人、企业、社会团体等,运用非强制性手段,获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指导行政相对人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非强制性是行政指导行为的最显著特征。 行政处罚则是指行政主体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所给予的法律制裁。 (二)宏观管理与微观管理、全程监督与事后监督 一些法律专家和合同监督管理部门的同志认为,对合同进行微观监管和全程监督是查处合同违法行为的应有之义,其监管范围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以及合同效力的认定、违约责任的确定等。 三、合同鉴证 合同鉴证是合同管理机关根据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项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