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机制,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 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机制,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机制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机制。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机制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机制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