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虽然根据《民法典》第563条合同解除的要件,从金融机构角度来说,对于因受疫情影响造成个人或者企业迟延履约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者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明确表明不履行的,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根据疫情防控相关支持举措,各级政府出台金融指导政策均强调“不能随意抽贷、断贷”。而对企业受疫情影响较大引发的金融借款纠纷,上海高院也作出相应指导意见:依法审慎审查金融机构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主张,促进金融机构以展期续贷、分期还款协议等方式协商解决纠纷,努力降低企业融资、解纷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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