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不属于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范围:(一)在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 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二)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医疗费;(三)因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的医疗费;(四)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艾滋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五)因美容矫形、生理性缺陷(学生儿童先天性疾病除外)等发生的医疗费;(六)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七)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八)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 交通管理部门 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享受相关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政策依据:《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第十五条2008年11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