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况下善意取得不适用 |
释义 | 1、禁止和限制流通的动产; 2、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 3、被查封的财产; 4、盗窃物和遗失物。 一、善意取得构成条件有哪些 (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产无处分权。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三)、受让人取得财产是基于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行为。 (四)、已作出了物权变动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在无权处分人与受让人之间,因为已经完成交付或登记,以及支付合理价金,双方的转让行为有效; 2.在原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所有权人不得向受让人主张返还财产,受让人在原所有权人向其请求返还时享有抗辩权; 3.在原所有权任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无权处分人的处分行为侵犯了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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