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掌握不安抗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定 |
释义 | 不安抗辩权的法律义务是在合同中,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但需通知对方并给予合理期限。如果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以拒绝履行。若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适用条件包括先履行方需先履行义务且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行使不安抗辩权需负举证和通知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后履行方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时,先履行方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一、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是什么? 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限(不超过30天),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 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 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我国的《民法典》明确规定:后履约方“在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进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对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发解除合同书) 另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当负有举证和通知两项法定的附随义务。 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1、须双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应先履行义务。 2、须先履行一方尚未履行义务。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已经履行了义务,即使后履行一方有不能履行情事发生,先履行一方只能通过违约请求保护其权益,不能主张不安抗辩权。 3、须后履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后履行一方有下述情形时,先履行一方可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如订约后财产显形减少,使合同履行有重大危险。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如当事人将主要资产转移使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数量显著减少危及债权实现的。但应当注意的是,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的行为须以逃避债务为目的,且该种行为足以危及本合同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3)严重丧失商业信誉。如后履行一方有多个合同义务未能按期履行,或陷于其他信誉危机的。 结语 在实施不安抗辩权法律义务时,先履行方有权中止履行合同,并要求后履行方提供适当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此外,行使不安抗辩权时,应负有举证和通知的附随义务。适用条件包括先履行方已履行义务、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安抗辩权为先履行方提供了明确的救济途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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