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
释义 | 一、什么是多式联运经营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通过其代表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他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多式联运经营人本人或其代表就多式联运的货物必须与发货人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而且合同至少使用两种运输方式完成全程货物运输,合同中的货物系国际间的货物。 2、从发货人或其代表那里接管货物时起即签发多式联运单证,并对接管的货物开始负有责任。 3、承担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与运输和其他服务有关的责任,并保证将货物交给多式联运单证的持有人或单证中指定的收货人。 4、对运输全过程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害,多式联运经营人首先对货物受损人负责,并应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5、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有与多式联运所需要的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对自己签发的多式联运单证确保其流通性,并作为有价证券在经济上有令人信服的担保程度。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这一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尤为关键,有利于理清国际多式联运中错综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 1、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期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及中国的民法典都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承运人掌管货物的全部期间。 2、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运输所采取的赔偿责任原则,在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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