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连带责任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执行: 1、同时式执行,对两个以上的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实行同时发执行通知书; 2、选择式执行,对一般连带责任的被执行人,在查明各被执行主体的履行能力后,择其易于执行的被执行人先执行; 3、转换式执行,根据具体案件灵活采取前两种方式并据案情随时转换执行方式。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