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才能定罪为过失决水罪? |
释义 | 水灾过失罪的主旨是:行为人通过不注意公共安全而引发水灾,造成严重后果,侵犯了公共安全,构成过失决水罪。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并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如果行为人对引发水灾的后果并未预见,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 (1)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即改变水势,使之泛滥成灾的行为。这种行为多是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由于行为人不注意公共安全以致酿成水灾。如果负责防洪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或擅离职守,过失引起水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不构成本罪,视情节可定为玩忽职守罪。 (2)构成本罪必须已经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重大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如果造成的危害后果不严重,或者未造成危害后果,不构成过失决水罪。而且这种严重后果必须是过失行为所引起,二者存在着因果关系。上述客观方面的特征是本罪区别于失火、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等犯罪的关键所在。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过失和疏忽大意过失。其内容表现为,行为人已经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危害公共安全,并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而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主、客观情况看,行为人也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 结语 过失决水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行为人必须实施引起水灾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引起水灾,并轻信能够避免;或因疏忽大意未预见,导致严重后果。若行为人对其行为引起的水灾并未预见且不可能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过失决水罪与其他犯罪的区别在于其特定的客观和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侵占、盗窃或者抢夺防汛物资,防洪排涝、农田水利、水文监测和测量以及其他水工程设备和器材,贪污或者挪用国家救灾、抢险、防汛、移民安置和补偿及其他水利建设款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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