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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人不能行使业主权利
释义
    不属于产权人的主体一般不能行使业主权利。业主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
    一、民法典规定业主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业主权利与义务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使用权、收益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罢免权、知情权、监督权、撤销权;享受物业服务的权利;获得行政机关协助的权利。遵守管理规约的义务;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义务;按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义务;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二、商品房可以私自占用公摊面积吗
    商品房公摊面积不允许私自侵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三、持有人和共有人的区别啊?
    和共有人直接的区别在于产权比例,产权人为100%,共有人是没有产权比例的,但产权人和共有人具有对该房产按照各自的房屋份额对共有的房屋分享权利和承担义务。产权人指的是对财产拥有所有权的人,可以是一人或者是多人;而共有人指的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相应的义务,共有的房屋一般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两种。产权是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力,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而共有权人同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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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4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