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票据承兑法律效力 |
释义 | 票据承兑法律效力: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的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而解除。 一、汇票追索权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汇票追索权发生的原因如下: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 2、汇票在到期日前被拒绝承兑。 3、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二、汇票的什么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 三、什么是第一债务人 第一债务人是承担主要债务的人,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保付支票付款人都是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对象。当持票人按照规定提示票据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应按票据记载支付票款,履行应尽义务。随着主债务人的付款,所有的债务人的责任均告解除,票据上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归于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十三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第四十四条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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