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财产可抵押债务 |
释义 |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一、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抵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哪些财产可以做个人借贷抵押 以下这些财产可以做个人借贷抵押:1、借款人所有的商品住房或者其他土地定着物,例如工厂、厂房等;2、借款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大额保单、贵金属等其他财产;3、借款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或其他土地定着物;4、借款人依法承包并经同意抵押的荒地土地使用权;5、依法可以办理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什么样的财产可以成为抵押物 可以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如下: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成为抵押物的: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着物; 2、抵押人拥有的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海域使用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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