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司法鉴定是指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一种鉴定方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但需要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进行。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 拓展延伸 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如何委托?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或者口头委托的方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书面委托需要提供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口头委托需要提供与鉴定事项相关的材料或者情况说明,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同时,根据《司法鉴定法》第二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接受委托。因此,当事人在司法鉴定中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委托的方式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需要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情况说明,并经过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 结语 根据上述司法鉴定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但应当依法进行程序并保障鉴定结果的客观公正性。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程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结果的保密。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