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赖子女政审能过吗 |
释义 | 被刑事处罚的老赖的子女政审一般不予通过。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有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老赖被刑事处罚的,子女政审不予通过。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俗称“老赖”。为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其中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消费的若干规定。对于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通过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消费以及采取一些配套的惩戒措施,全国法院执行工作得以更高效地开展,诸多失信被执行人也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一系列惩戒措施,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消费进行了细化,其中直接与子女有关的一条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校”,虽说该规定出台之初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争议,但其合法性、合理性最终还是得到了广大民众的认可。除此之外,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未找到直接与失信被执行人子女有关的限制措施,也就是说,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业,并未成为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手段。最后,从考生就业来看,以要求较为严格的公务员招录为例,公务员招录的报考条件、考察要求,一般都是为保证新录用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而设置。其中,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报考人员若出现四种情形便不得录用,四种情形分别为,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对于失信行为也只是针对报考人员本人来讲。除此之外,父母的行为是否会对子女报考产生影响呢?绝大部分岗位并没有对报考人员父母提出限制,但某些特殊岗位会在招录办法中进行限制。以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为例,其招录办法规定:报考人员有“直系血亲和对其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是“直系血亲和对其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从事颠覆国家政权活动的”情形不得报考。可见只有极特殊工作,出于职业性质的考虑会因报考人员血亲出现某些极其特殊(涉嫌刑事犯罪)的情况对考生报考条件进行限制。由此可见,考生因父母失信而被公务员队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拒之门外,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提高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目的是为了促进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为例,立法上更多地是从遏制失信被执行人藐视司法权威和破坏社会关系的角度考量,认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定然用于其子女消费,通过连带惩戒直击失信被执行人的“痛点”,进而达到惩戒效果。但是,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法理支持的基础上,以父母失信为由对其子女的权利进行限制,明显违反了相对性原则。因此,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因报考人员父母为“老赖”而不予录用或是无法通过政审,则侵害了考生的合法权利。通过合法措施加大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力度,已成为社会共识。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出台一系列惩戒规定,建立一系列惩戒措施,“迫使”诸多失信被执行人履行相关法律义务。惩戒措施的落实,离不开社会各部门的支持、配合,值得关注的是,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不能滥用,对于公权力机关来讲,法无规定不可为;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讲,绝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公民合法的权益。虽然通过过激途径,可以暂时取得一定效果,但动辄以失信被执行人子女前途为代价的做法,既不妥当也侵害了失信被执行人子女的合法权益。相信人民法院也会坚决抵制任何人罔顾法律法规,以“失信”为由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 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 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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