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释义 | 此种情形下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主要有: (一)须是附义务的赠与。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有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即民法理论上所称的附负担的赠与。需要指出的是,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之中,赠与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而不是另一合同的内容。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约定的受赠人所负担的义务与赠与人的给付无对价关系,但其履行与否直接关系到赠与目的能否实现,因而其不履行应当成为赠与合同撤销的原因。 (二)受赠人不履行的义务须为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受赠人不履行其他义务的,不能构成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原因。 (三)约定的受赠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具有合法性。如果所约定的义务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规定,则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无效,其自始即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也就不存在撤销赠与的问题。 一、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 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当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也就是说,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下列法定条件: (一)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无履行基础。 (二)是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二、不履行不动产赠与合同怎么办 如果不动产赠与合同是经公证的赠与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赠与人不履行时,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及其限制】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以及赠与人的赔偿责任】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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