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规定》第六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 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 驾驶证被吊销 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 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 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 违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一条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