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禁止使用未成年人为代言人 |
释义 | 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也有广告内容限制,不得在学校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教材、文具等发布广告,不得发布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广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受教育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法律分析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同时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在广告内容上也作出了限制。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但公益广告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未成年合法权益有: 1、生命健康权即未成年人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即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剥夺或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非法搜身; 3、姓名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滥用和假冒; 4、肖像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肖像; 5、名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未成年人的名誉; 6、荣誉权即未成年人享有荣誉权; 7、受教育权即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综上所述,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我国关于10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该类未成年人完全不具备辨别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通俗说就是无法辨认其代言商品或服务的优劣,故不具备代言广告的资格。 结语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我们社会的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同时,对于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也有相应的限制,包括在教育场所内的广告活动、利用教材和校服等发布广告的限制。此外,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媒介上,也禁止发布与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美容等有关的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受教育权等。因此,我们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年龄较小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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