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抵押中的抵押人次序 |
释义 | 1、在重复抵押中,各抵押权人的次序,是决定各抵押权人的担保利益可否实现之关键。所谓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与抛弃,指为后序抵押权人的利益,先序抵押权人让与或抛弃其次序的行为。整个次序让与与抛弃的制度设计也应以相对效力说为核心,以不影响抵押人、其他抵押权人的利益为原则。在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中,受让人与让与人对外的抵押权效力不变,依然以原次序参与分配。待两人参与分配所得的总金额确定以后,在这一总金额内,受让人得以其担保债权额优先获得清偿。可见,抵押权次序之让与,纯系让与人与受让人内部关系,由双方协商一致即可成立生效。抵押权次序抛弃后,抛弃人与受抛弃人成为同一次序,即两者对于本来各自的抵押权可取得的分配金总额,按被担保债权额比例分配。其效力也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 2、当事人双方建立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的关系,使原有的两个抵押权紧密连为一体,任何一个抵押权遭受外部的侵害时,都会导致双方利益损失,所以双方都会从保护自己的利益出发对外维护其抵押权,又因为抵押权次序的让与与抛弃,均不影响其他利害关系人之利益,故抵押权的让与与抛弃无需在物权登记簿上登记,仅由让与与抛弃双方以契约形式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即可。 一、质权消灭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这是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法律明确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依法律的规定而消灭。 1主债权消灭。这是最常见的抵押权消灭原因。抵押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主债权因履行、抵消、免除等原因消灭,抵押权也将随之消灭。但若债务系由第三人清偿,则抵押权不因债务的消灭而消灭,此时第三人为实现其追偿权,得代位行使原债权人的抵押权。 2.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以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实现后,无论主债权是否全部清偿,抵押权均为消灭。其未受清偿部分,变为普通债权。在一物多抵的情形中,先顺序的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其他抵押权是否消灭视先次序抵押权人受偿后是否还有剩余价金可供分配而定。 3.抵押物灭失。抵押物灭失,抵押权自然消灭。但抵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灭失后有残余物或残余价值的,或因抵押物灭失而得有赔偿金、保险金、补偿费等时,抵押权仍然继续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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