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医疗纠纷包括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医疗纠纷的构成部分。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表现在加害人不同、损害后果不同、加害人主观过错表现形态不同,医疗损害包括医疗事故。 医疗纠纷,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产品质量、疾病自然转归等,而医疗事故是主要构成部分。 医疗损害和医疗事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害人不同。因为,医疗事故的加害人只能是合法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而医疗损害可以是任何医疗单位或者个人。 (二)两者造成的损害后果不同。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直接指向的是患者的生命健康权,附带财产权损害。而医疗损害的损害后果,则包括患者生命健康权在内的其他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三)两者加害人主观过错的表现形态不同。医疗事故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是过失,而医疗损害加害人的主观表现形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 医疗损害的外延明显大于医疗事故,是“属”概念,二者构成“真包含关系”。 一、漏诊是事故还是医疗过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漏诊只是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从法律的角度说,医疗过错可以是造成医疗事故的原因,也可以是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混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漏诊没有具体的规定。但从医疗事故的有关解释来看,医疗事故是由医学会组织鉴定认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构成医疗事故有三个条件: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医学会组织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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