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讨要债务的概念 |
释义 | 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非法讨债行为受到严厉惩处。非法讨债包括暴力、威胁、胁迫等手段,如非法拘禁、侵入住宅、恐吓、抢劫等。债权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问题,如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在任何行为中都要三思而后行,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分析 当今社会借钱不还已不是什么稀奇事,不管出于什么原因,欠钱不还的人似乎不以为耻,反而理直气壮。这使得很多借钱的人被逼无奈,想出了很多讨债办法,但目的虽然合法,但讨债方式稍不注意可能就触犯了法律。 网友咨询: 什么是非法讨要债务? 律师解答: 非法讨要债务为债权人以暴力、威胁、胁迫等非法手段向债务人索要债务。具体的可以表现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暴力手段,逼迫其履行相关义务,债权人以债务人家人的生命健康、隐私等威胁债务人清偿债务等。 严厉惩处非法讨债行为,将采取暴力、“软暴力”等手段催收高利放贷产生的债务以及其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并以此为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债权人为了逼迫债务人还钱,采用非法拘禁的方式,涉嫌犯罪。债权人为了逼迫债务人还钱,采取暴力致使他人身体受损的方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债权人在未经同意,擅自或强行进入债务人住宅讨债的,就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强行抢夺人财产的,如进入债务人家中搬走其家具电器等贵重物品的。或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可直接构成抢劫罪。暗地偷走欠债人财产,抵债,如私自开走债务人车辆,涉嫌盗窃罪。 律师补充: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对于被拖欠的债务,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对于多次催讨仍不还钱的老赖,债权人应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起诉。法院起诉(出借人可以直接在自己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立案,很方便),提交诉状和证据材料,法院受理。法院立案受理后确定了开庭时间会给对方签发传票安排开庭,对方不来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开庭后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出具判决书。如果老赖到期不履行生效判决,那么出借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对老赖强制执行。 希望大家做任何事都要三思而后行,讨债也应注意行为的合法性,切勿以身试法。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备注:此文章为转载 结语 以身试法,不以暴力、威胁、胁迫等非法手段讨债。债权人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拖欠的债务,收集证据起诉,法院受理后可开庭判决。老赖不履行判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讨债行为应谨慎,遵守法律。催收高利放贷等非法债务将受到严厉打击,相关行为已被规定为犯罪。法律依据为《刑法》第293条之一。请大家三思而后行,切勿触犯法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八条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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