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如果是在指定的医疗组织,是能够报销的,定点医疗组织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花费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医疗保险经办组织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组织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花费;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组织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花费直接记帐,即时结算。急诊结算流程: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组织及异处医疗组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花费,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体检、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组织按限定解决报销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三十条 国家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实行分级诊疗制度,引导非急诊患者首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核责任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机制,并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