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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佛山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办理材料
释义
    根据题目要求,我们需要将“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改写成“填写《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同时,我们需要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因此,最终答案为“填写《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法律分析
    根据题目要求,我们需要将“按要求填写的《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改写成“填写《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同时,我们需要保持原句的意义不变。因此,最终答案为“填写《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
    [2]申请人、配偶、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属集体户的,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
    [3]婚姻关系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
    [4]未成年子女随迁的,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
    [5]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随迁人员,现场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6]被投靠人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入户地址房产证。属单位房产证的,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
    [8]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
    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夫妻投靠户口迁移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根据佛山夫妻投靠户口迁移所需材料清单,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 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便公安机关核实身份信息。
    2. 户口簿:需要提供完整的户口簿原件,如夫妻一方为集体户口,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3. 婚姻关系证明:需要提供结婚证明,如没有结婚证,则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4. 购房证明:夫妻双方需提供购房证明,证明在佛山购买了房屋。
    5. 子女出生证明:如有子女,需提供子女出生证明及户口簿原件。
    6. 父母身份证:父母双方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以便公安机关核实身份信息。
    7. 父母户口簿:需要提供完整的父母户口簿原件,如父母为集体户口,则需提供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原件及集体户口首页复印件。
    8. 单位证明:需要提供单位出具的证明,证明夫妻双方在佛山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来源。
    9. 房屋租赁证明:如在佛山租房居住,需提供房屋租赁证明。
    10. 资金证明:需要提供夫妻双方近3年的银行流水证明,证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以上材料清单仅供参考,具体材料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办理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确保所需材料齐全。
    结语
    根据以上要求,我们需要填写《佛山市内户口迁移申请表》。申请人、配偶、随迁人、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年满16周岁或以上必须提供)、居民户口簿也需要填写。属集体户的,需要提供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和本人的常住户口登记卡。婚姻关系证明方面,已婚的需要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要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要提供出生证或收养证、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户口跟随抚养权属方迁移。达到法定婚龄的未婚随迁人员需要签署未婚声明书,并提供户口所在地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投靠人与产权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也需要填写。入户地址房产证方面,属单位房产证的需要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迁入产权属政府且长期租赁的公租屋的需要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政府产权房屋安排(租赁)使用证明。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十八条\t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失的;
    (三)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超过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的。
    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退还当事人。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二条\t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婚姻登记条例(2003-08-08)\t第十九条\t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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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20: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