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新的《民法总则》的规定,将原来的一般诉讼时效由两年变更为三年。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分期付款合同,一般适用特殊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即对于分期付款的行为,从最后一次分期履行到期日开始计算三年的诉讼时效。比如工程承包合同中付工程款,如果每个阶段支付的款项均为同一承包款,则从最后一期款项到期日开始计算,如果各阶段支付的款项性质不同,分别列明为:设计费、设备费、工程款等,则应各自分别计算时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